本文回答了权利质权是否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问题,并解释了质押的定义、特点和分类。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质押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质押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押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代位权和求偿权等特点。
法律分析
权利质权是否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唯一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财产价款。也叫“质押”。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还可以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物权质押。
特点:
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具有不可分割性、代位权和求偿权。质权的独特性在于:(1)质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二)质押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押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基础是出质人对质权财产的占有和债权人对质权财产的占有。出质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并以质物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质押与留置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权利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有权通过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来优先受偿。质押物的所有权在担保期间内归债权人所有,但债务人仍然保留一定的权利。
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留置物来优先受偿。与质押不同,留置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但债务人仍然保留一定的权利。
在权利范围方面,质押的范围比留置更加广泛。质押物可以是动产或权利,而留置物仅限于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此外,质押物的价值必须足以偿还债务,而留置物的价值没有这一要求。
质押和留置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物都具有占有权,但在权利范围方面存在差异。质押物的所有权在担保期间内归债权人所有,而留置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结语
权利质权不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质押是指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具有不可分割性、代位权和求偿权等特点。出质人还可以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物权质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12-24)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