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天然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的高重建筑物;
2、承载力基本满足要求、但沉降量过大,需利用桩基础减少沉降的建筑物;
3、重型工业厂房和荷载很大的建筑物;
4、软弱地基或某些特殊性土上的各类永久性建筑;
5、作用有较大水平力和力矩的高耸结构物的基础或需以桩承受水平力或上拔力的其他情况;
6、需要减弱其振动影响的动力机器基础,或以桩基作为地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措施;
7、地基土有可能被水冲刷的桥梁基础;
8、需穿越水体和软弱土层的港湾与海洋建筑物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