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情形及救济途径: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除夫妻双方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可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或通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救济可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发现无效婚姻时应主动解除婚姻,收回结婚证,宣告无效,并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
法律分析
一、婚姻登记无效情形具体有几种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呢?难道只有夫妻双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
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除夫妻双方外,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对于登记错误导致的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救济或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解决。行政救济中,登记机关应自行纠错;而民事诉讼中,法院可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无效婚姻时应主动解除,并对财产和子女进行适当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