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必须与土地经营权等一并转让。地役权合同是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包括当事人信息、地点、利用目的、期限、费用等条款。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申请登记。供役地权利人应允许地役权人利用不动产,地役权人需按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并尽量减少限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什么是地役权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合同是约定如何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协议,一般包括约定不动产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以及地役权使用期限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合同是约定如何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协议,一般包括利用目的、方法和使用期限等条款。地役权的设立需要书面形式,并可申请登记。供役地权利人应按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不动产,而地役权人则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根据以上规定,地役权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和保护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