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证改名字变更所需材料及离婚财产分割情况。离婚房产证改名字变更需提供离婚协议、离婚证、身份证、房产所有权证等,贷款未到期还需相关证明。按揭贷款已还清只需提供相关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婚后父母出资、登记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处理,需遵循法律规定。若涉及欺诈行为,需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离婚房产证改名字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1、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2、按揭贷款已还清的:
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如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进行登记;产权归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如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涉及到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割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房产类型和不同的产权归属情况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诈骗或者欺诈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结语
根据《离婚房产证改名字变更所需材料》,贷款未到期的需要提供离婚协议、离婚证、身份证等证件,以及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按揭贷款已还清的只需提供离婚协议、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可按规定处理;对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况,除非能提供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赠与意图,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情况,如果有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借贷行为,则应作为借款处理。在处理房屋产权分割时,需严格依法规定,如涉及欺诈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