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
受聘人:
依据《》和《》文件精神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经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试行新教师任用合同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任用合同书并共同履行如下条款。
一、聘用单位聘用受聘人员为学校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限为三年,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二、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享受公办教师一切待遇,聘用合同一经解除,即终止聘用期内的一切待遇。
三、聘用期内,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到其它学校应聘,否则视为自行终止合同。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聘教师个人意愿,可以在原聘用单位续签合同,也可到县内缺编的其它农村中小学应聘。
五、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及社会上影响很坏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
2、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绥中县教育系统到其他单位工作。
七、聘用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
八、此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各留存一份。
九、此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后,经教育局、县人事局审批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
受聘人员(签章):
篇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教育部门有关法规、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任用合同书并共同履行如下条款:
一、聘用单位聘用受聘人员为学校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限为一个学期,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二、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我校教师一切待遇,聘用合同一经解除,即终止聘用期内的一切待遇。
三、聘用期内,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到其它学校应聘,否则视为自行终止合同。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聘教师个人意愿,可以在原聘用单位续签合同。
五、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
六、薪酬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为人民币;正式聘用期基本工资为人民币。每月日(每月15日)为当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2、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3、在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4、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5、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因工负伤、伤残视情节(实际情况),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各留存一份。
九、此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后,经魁山文武学校永安分校审批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
受聘人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