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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公物赔偿管理制度

2024-06-26 来源:爱站旅游

实验实训室公物赔偿管理制度

实验实训室公物赔偿管理制度

第一条责任划分

一、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损坏、遗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实验实训室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实训教师负负责查清原因,造成损坏、遗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损坏、遗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实训教师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二、物资损坏:一切公物,经鉴定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损坏、遗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第二条赔偿原则

一、赔偿可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修好。

二、谁损坏、遗失谁赔偿。如果公物损坏、遗失而无法确定责任者,由相关处实验室、班级、教研室集体负责赔偿。损坏、遗失公物不主动承担者,查实后从重赔偿。

三、赔偿时视情节承担相应的手续费和手工费。

四、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除加重赔偿外,还要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2、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3、有意鼓动、怂恿者。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第三条赔偿标准

一、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的1.2倍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照原价的1.5倍赔偿。

二、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单位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3、正常工作、学习、娱乐之外造成物品损坏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物资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资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单位物资的,应在原价的基础上加倍赔偿。

第四条公物赔偿的手续

一、公物丢失或损坏后,公物管理人员要让赔偿人填写《实验实训室低耗物资损坏遗失登记本》,以便备案存档。

二、公物管理人员按确定的价格,填写好《云南骨伤医教产业集团公物损坏、遗失赔偿通知单》,一式三份。

三、公物损坏的赔偿人持损坏、遗失赔偿证明到财务办理赔偿交款手续。

四、财务收款后,收款人在“赔偿证明”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单位收款凭证,第二联由赔偿人交给实验管理科,与“公物损坏、遗失记录”同时存档。第三联有个人保管。

五、实验实训室认真登记好。每学期的第十九周请实验室负责人到实验管理科进行低耗物资的损坏、遗失的汇总上报。由集团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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