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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敲诈勒索

2024-07-04 来源:爱站旅游

本文介绍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案件结案时间以及客体要件等。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分析

对于敲诈勒索的处理方式如下:若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案件多久结案

敲诈勒索罪案件一般是经过五到五个半个月左右结案,因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在二个月以内,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是两个月,所以加起来大概五到五个半个月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

拓展延伸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表明,敲诈勒索罪行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地获取他人的财物,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合法需求。

2. 敲诈勒索罪需要采取威胁的手段。威胁是一种可以使人感到恐惧或不安的行为,可以迫使对方做出某种行为或放弃某种权利。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需要采取威胁的手段,才能使对方给与财物。

3. 敲诈勒索罪需要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意味着敲诈勒索的金额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4. 敲诈勒索罪需要具有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需要具有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5. 敲诈勒索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的财物。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罪需要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罪需要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敲诈勒索罪需要具有故意、敲诈勒索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于敲诈勒索的处理方式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若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案件一般是经过五到五个半个月左右结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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