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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给男生的一封表白信 篇7

2024-07-18 来源:爱站旅游

  答辩人:张,女,x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街上组。

  答辩人:张,男,汉族,40岁,籍贯、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xx县官仓镇太平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张,男,x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系xx县粮食储备局职工,住xx县娄xx镇路号。

  被答辩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6)桐法民初字第231号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状答辩人收悉,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答辩人系兄妹关系,xx县官仓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于x3年5月由原“太平、团山、陶坝”三村合并组成。

  x5年7月,二答辩人与第三人张之长辈王达成土地互换经营协议,约定二答辩人将其位于xx县官仓镇太平场下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第三人张之婆王位于xx县官仓镇陶家湾冷水屋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分地进行互换经营。协议达成后,第三人张之婆王及其父张培学即在互换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现该房已出售。x8年10月1日,第三人张之婆王去世后,被答辩人原团山村民委员会却不顾二答辩人已互换土地这一事实,违法将其互换的土地予以收回,转包给同村村民唐永刚耕种,承包期为三年。且尔后唐永刚已实际承包了该幅土地,致使二答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二答辩人曾多次向村民委员会反映、要求返还互换的承包经营土地未果。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有二答辩人与第三人张之长辈签定的《土地互换协议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土地明细登记表》,有太平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书面《答复》,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能足以认定。因此,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鉴于二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长辈互换土地事实成立,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之规定、判决“被答辩人将位于xx县官仓镇太平村陶家湾冷水屋冯发云屋前桐官公路旁靠南面的空地确定0.1亩给二答辩人承包经营”,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三、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本案属于权属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问题。答辩人认为;其上诉理由与实际不符,本案应属侵权纠纷。其一,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之规定,本案并非因权属归属问题引发争议。其二,根据答辩人以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和证人证言,答辩人已与第三人对土地进行了实质性的流转互换;其三,尚在承包期内,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协商,即将二答辩人互换经营的土地予以收回,并转包给唐永刚经营,这已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民事权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侵权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第四、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土地承包营权的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是以采取“互换”的方式进行的,而并非是采取“转让或者转包”方式进行,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本案“互换使用经营权”这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换句话说,即便一定需要被答辩人同意,从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答辩人于x5年在与第三人之长辈互换土地时,已向原团山村支书杨大现口头备案,并征得其杨的同意(有庭审笔录、证人证言佐证)。因而,这可认定,被答辩人已对双方交换土地的行为进行了默认。

  第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二答辩人互换土地后,被答辩人于x8年将其收回转包给唐永刚,后又于x1年收回村委会,因此,本案的侵权时间应从x8年起开始计算,至今并未超过20年,且二答辩人一直在反映,主张权利,要求解决。

  综上,二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明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感!

  此 呈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张

  x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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