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没收财产的范围受哪些方面的限制?

2024-07-21 来源:爱站旅游

没收财产是指国家强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无偿收归国有,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一条没收财产的内容和范围的规定。在审判和执行中,没收财产的范围受三个方面的限制。首先,限于犯罪人个人

法律分析

没收财产是指国家强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无偿收归国有,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一条没收财产的内容和范围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在审判和执行中,没收财产的范围受三个方面的限制。

一、限于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人判处没收财产刑罚,应当只限于犯罪人个人财产,不得没收他人财产;包括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至于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问题,应以具体案情而定。在通常情况下,一是考虑主刑的轻重,如果主刑是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不宜没收全部财产,以免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丧失生活条件和谋生经济能力,而影响其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如果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存在上述问题,或者上述问题可能性不大,则可没收全部财产;二是要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犯罪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宜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否则,宜没收部分财产。

二、保留犯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

保留这部分生活费用首先要注意保留这部分生活费用是在判决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的情况下考虑的,如果只判决没收犯罪人部分财产,说明另有一部分犯罪人的财产可供其本人及其家属生活所有,其家属还可能另有财产或收入可供生活,因而不必再予以保留。其次,保留这部分生活费用也可以再执行程序中予以考虑。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未考虑保留犯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而作出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的,在执行中应予考虑。

三、不得没收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犯罪人家属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家属本人的所有财产,如生活用品等;犯罪人家属应有的财产包括家庭共有财产中家属应得的一份和依靠犯罪人赡养、扶养、扶养的必需生活的财物。这些财产不是财产刑执对象,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将这些财产处以没收,否则,将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影响犯罪人家属的正常生活。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已判决没收这些财产,对家属所有部分是错判的,应当提起监督审判程序予以纠正,对生活必须用品部分不得执行。

人民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一般都在判决书中明确没收什么财产,因而,所要没收的财产通常表现为特定物。在执行程序中,没收财产判决书所确定的特定物便是执行标的物,因而,对其执行基本上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判决没收的特定物遭到不能抗拒的灾害灭失后,不需要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不存在减免和中止执行问题,也不存在以其他财产代为执行问题。

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里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拓展延伸

没收财产刑罚是一种严重的刑罚,其执行范围也被相应地限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范围包括犯罪分子所非法占有的财物。

犯罪分子所非法占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范围为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而对于有价证券等财产,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范围为该有价证券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如果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财物难以确定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那么可以将被没收的财物公开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或者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犯罪分子当场取得,那么该财物应当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而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应当没收。

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范围是有限制的,其范围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同时,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程序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没收财产是一种财产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审判和执行中,没收财产的范围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一、限于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二、保留犯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三、不得没收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没收财产时,需要注意保留犯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并且只没收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同时,在判决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时,还需保留犯罪人家属应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04)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2016-02-06)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