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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

2020-10-13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适应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模日益扩大的新形势,建立完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提升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增设社区居委会必须同时具备4个方面的条件:

  (一)社区区域应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xx〕23号)规定,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街巷为界划块调整”,做到周边相连,整齐划一。

  (二)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

  (三)社区常驻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xx〕20号)规定,“新设置社区规模按xx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原则上,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社区居委会应适时成立。按照冀办发〔20xx〕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

  二、依法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立的程序

  根据《河北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将市区两区社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程序明确为:先由区政府向市民政局发出审核申请函,然后由市民政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函复区政府,区政府依据函复意见组织实施,行文批准成立,并向市民政局正式备案。

  其他县(市)社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要按照《河北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由县(市)民政局审核把关后,经县(市)政府批准成立,并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乡镇),指导做好以下工作,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按照社区居委会配备比例、招聘办法,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民主程序成立社区居委会,加强对新招聘人员的教育培训,并落实解决好他们的待遇问题。二是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委员会,推选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成立居民代表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解决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建立社区服务站,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备。要重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养老服务。四是建立健全各类社区组织工作制度和各项社区服务标准,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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