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男,36岁,住xx省xx市xx村组,身份证号:
代理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系甲方安之妻。
乙方黄,男,42岁,住址:x市xx县x村x组,身份证号
x0年6月7日10时30分,黄驾驶贵号小型客车由蔡家关经后坝路往贵遵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桥立交桥时,与行人安发生交通事故,致安受伤。该事故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云公交认字(x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安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后,黄已经支付了截至到x0年8月1日的医药费17万元。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后,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如甲方死亡则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等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一切任何损失。
二、第一款所述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日支付 万元;余款在甲方提供保险公司所需材料给乙方之日起 日之内支付。
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以任何事实和理由再就本事故追究乙方或为乙方担保的任何人的法律责任;且乙方收回x0年7月2日王、黄X为乙方担保时出具的《担保书》(该担保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自动失效)。
四、违约责任:1、甲方如违反该协议约定再就本次事故向任何人(含甲方或为甲方提供担保的王、黄X等人)要求赔偿或其他形式追究法律责任,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协议约定赔偿金额等同的违约金。2、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向甲方支付款项,乙方除按约支付款项外,还需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1倍的违约金。
五、备注:因甲方安无法签字,本协议安签字由其妻子( )代为签字,再由安捺手印。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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