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景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 除法定节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 天。
二、 上班时间:上午8:30 —11:30 ,下午1:30 —5:30 。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执行。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到人事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签到者,应填写《考勤记录补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时,需报人事部经理审批。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时,每月有两次补签机会,第三次起将扣款10 元/ 次。无考勤记录且未填报《考勤记录补报单》者,按旷工处理。
四、严禁 代人签到,若有违反,对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各扣款50 元,第二次各扣款100 元,第三次按 旷工一天处罚;屡教不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 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 小时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岗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在5 分钟以内,扣款5 元; 5 —10 分钟,扣款10 元; 11 —30 分钟,扣款30 元;30 —60 分钟,扣款50 元;超过1 小时,按旷工处罚。
六、各部门应 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 日前,各部门应将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审核,人事部经理应于2 日内审核完毕,报总经理书面审批。休假安排若需变动,应提前一天报批《休假申请单》。 未经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员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记;返岗当天,还需到人事部办理签退手续。擅自请假或延期返岗者,按旷工处罚。
八、所有员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当月不能休完假时,需提前报总经理批准。当年余假只能在当年安排补休,跨年不予补休。
九、因经营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将《值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为有效。同时,值班、加班申请仅限于旺季期间(6 月15 日至9 月15 日)执行。
十、人事部还应于每月1 日将当月《休假安排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查,每周一将上周《休假情况统计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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