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移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印章证照(包括: )及对公银行账户、U盾、水、电、气、网络、物管合同、单据移交乙方。
(2)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经营场所(含设施、设备)移交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原名称、门头、标识形象等由乙方接管)。
(3)甲方于 年 月 日将其余以下物品 移交乙方,移交前甲方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对医疗设备移交的,甲方应当将医疗设备的采购时的采购合同、出售方经营资质、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证以及设备的保养、维修、校验等记录一并向乙方提交。
7.2 验收
移交事宜办理同时,乙方对甲方移交标的进行验收,双方共同制作交接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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