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结算卡申请人(下称“甲方”)自愿申领单位结算卡,经与单位结算卡开卡行(下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单位结算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单位结算卡(下称“结算卡”),是指与甲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POS消费和网上支付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部分业务功能需甲方另行提出申请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业务协议后方能开通。
第二条 结算卡相关业务定义如下:
(一)持卡人: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交通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下称《业务申请书》)记载的结算卡持有人及使用人。
(二)关联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关联账户包括主账户与子账户。
(三)主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凭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默认账户。一张结算卡只能且必须关联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主账户。
(四)子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除主账户外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五)对手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结算卡转账收款账户。
(六)用款计划:是指在指定周期内,结算卡关联账户在所有渠道的取现、转账、消费及合计(即不区分业务种类)支付限额。用款计划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每日、每月和总限额。
(七)网上支付:是指甲方通过各类终端依托互联网向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卖方跳转交通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网址:)办理的交易款项在线支付业务。
第三条 甲方申请结算卡时,应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到乙方办理。
第四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拒绝发卡,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甲方:
(一)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乙方的要求。
(二)甲方提供的关联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暂封等)。
(三)乙方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可根据需要设置结算卡对手账户。如未设置对手账户,通过结算卡转账时对收款账号不做限制;如已设置对手账户,仅允许向对手账户列表中的账户进行转账。
▲▲第七条 甲方需对结算卡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或消费业务的单笔、每日和每月支付限额进行设置,也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用款计划。结算卡的支付限额、用款计划以乙方系统中记载的为准。
第八条 甲方可申请多张结算卡,但必须在《业务申请书》上为每一张卡指定唯一一名持卡人。
▲▲第九条 结算卡的使用。
(一)结算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甲方可凭卡在交通银行柜面和银联ATM、POS等渠道办理存取现、转账、消费和查询等相关业务。
(二)任何凭结算卡及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同甲方授权行为,甲方对相应用卡行为负责。
(三)甲方凭结算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交通银行对结算卡关联账户的账户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
▲▲第十条 甲方若遗失结算卡,可申请正式挂失或应急挂失。
(一)甲方办理正式挂失时,应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二)持卡人遗忘交易密码,且无法及时至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可通过电话银行人工客服办理应急挂失。
(三)结算卡挂失生效后,甲方仍可采用其他结算工具办理该卡关联账户的业务。
(四)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甲方因遗失结算卡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结算卡正式挂失后,可由持卡人本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办人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办理解除挂失;或由持卡人本人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办理补卡,办理补卡业务的,新卡将保留原卡所有已申请开通的业务功能。
第十二条 若结算卡损坏,应由持卡人携带已损坏的结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到乙方办理换卡。
第十三条 甲方若遗忘密码,应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到乙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四条 甲方结算卡在交行自助渠道办理业务被吞卡后,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到交行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
第十五条 持卡人从甲方离职,应由持卡人本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办人到乙方办理办理销卡。
第十六条 甲方办理销卡时,持卡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办人应提交结算卡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到乙方办理。
第十七条 甲方办理关联账户销户前,需先解除与对应结算卡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 甲方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支付结算卡服务相关费用(如有)。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的约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甲方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系该项交易的证明。因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存在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条 甲方有义务监督持卡人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结算卡的使用,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时终止本协议:
1.甲方结算卡主账户已转为不动户(一年内未发生任何收付交易,扣划账户管理费、结息等不视作收付交易的发生)。
2.甲方通过结算卡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3.甲方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4.甲方欠缴有关结算卡项下费用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5.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致使乙方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单位结算卡服务可能违法违规的。
6.甲方交易行为异常或被有权机关查询,乙方无法排除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7.甲方被外部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甲方结算卡停用后,不影响其关联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甲方关联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暂封等),造成无法正常办理结算卡相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存在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四条 通知。
(一)甲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二)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2款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为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一)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二)在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一)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或与单位结算卡业务有关;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二)是否适用,以双方在第三十条(一)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协议申领的所有结算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卡手续时失效。
第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约定的单位结算卡使用相关事宜以外,甲方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仍应适用于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若本协议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有冲突的,就单位卡使用相关事宜而言,应适用于本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
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二)。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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