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防溺水安全教育责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溺水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校长
1、没有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及会议要求布置开展防溺水宣教活动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动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造成宣教活动流于形式的。
3、不重视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二、分管校长
1、没有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及会议要求布置开展防溺水宣教活动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动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造成宣教活动流于形式的。
3、对于防溺水宣传教育事情没有认真落实,宣教材料没有及时整理的。
三、法制安全处
1、没有按照校长要求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2、布置教育工作但未检查落实或系统整理的。
3、未制定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的。
四、总务处
防溺水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未落实防溺水相关物质经费的'。
五、年级组和各科室
没有及时有效配合相关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的。
六、班主任及相关教师
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的。
防溺水安全事情义务追究制度
防溺水安全工作追究制度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防止学生溺水事故的重要工作责任明确,特拟定《防溺水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上至校长,下至班主任、副班主任、安全协管员,工友,必须明确各自责任,哪个环节出问题,必须依照工作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二、凡是当场发现本校学生属于违反“六不准”正在游泳而不制止的教职工,有群众或学生反映来学校的,要予以严肃的批评。若发生溺水事故要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
三、各班要将安全宣传教育按要求做好,并做好记录。不然,若发生溺水事故,将追究正副班主任相应的义务。
四、各班要加强管理,监督到位,若管理不善,学生在上、放学路上私自游泳发生事故,将追究正副班主任相应的责任。
五、各班必须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将学生“六不准”和家长“四知道”让家长了解。学生不来上课,立即与家长联系。若无家庭联系的情况下,各班、门卫都不能将学生放出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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