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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08-03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07-25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投资管理部协办。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30天,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15 天,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包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15 天,将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 目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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