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现代生命科学技术与生命伦理学热点问题讲座
主讲教授:佘小平
浅议试管婴儿
作者:王虎 41009008 旅游与环境学院
今年有幸选修了佘小平教授您所开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与生命伦理学热点问题讲座》,其中对教授您所讲的试管婴儿很感兴趣,受益匪浅。
由我国辅助生殖技术权威张丽珠教授接诊试验的第一例“试管婴儿”郑萌珠1988年3月10日8时56分生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重3900克,身长52cm。,从此,试管婴儿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首先,试管婴儿初步解决了不孕不育,能使想要孩子的夫妇有了希望。但试管婴儿费用昂贵,不是每个不孕不育但又想要孩子家庭所能承担的,这就引起了穷人和富人在这一方面的公平问题。
其次,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卵源的需供不平衡,以及金钱的诱惑,催生了“卵子黑市”和代孕商业化。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由于缺乏监控,代孕中介为追求利益可能将某一个女性的数个卵子卖给多个家庭,这样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其后代可能出现兄妹、姐弟结婚的人伦问题。还有就是在代孕时,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十月怀胎难免中途出什么问题,在婴儿出生后有什么缺陷,该由谁负责,该由谁抚养。人是感情动物,十月怀胎难免会对肚子里的孩子产生感情等等问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试管婴儿的道德问题。打乱了传统血缘关系与家庭观念。在夫妻中男方无法获取精子的情况下,运用其他男子精子与母体卵子实现体外受精,使其受孕,使得试管婴儿同时存在遗传学和法律上的两位父亲。同理,如若\"借用子宫\"也使得婴儿存在两位母亲,一位是遗传学上的母亲,一位是具有生养关系的母亲。这些都打乱了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家庭伦理关系。最复杂的是,一个孩子可能一人有五个父母:“遗传学父亲”,“遗传学母亲”,“孕育母亲”,“社会学父亲”和“社会学母亲”。谁是对孩子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父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学父母对孩子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遗传学父母对孩子不享有和履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和社会学父母的关系近似于领养,在此基础上的家庭是否还可以血缘作为纽带?同时也对父母子女亲情的定义带来疑问。
对于试管婴儿的有些问题我觉得可以这样予以解决。 首先,应对生殖技术的研究、应用需要加强立法管理。违反科学技术禁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订立细则分明的协议,保证供体与应用者不得会见或向对方提出赡养义务等要求。受用者经过慎重考虑后一旦孩子出生,要负责,不得遗弃、歧视或虐待。
其次,应进行伦理咨询。开始赠卵前,对捐赠、受赠双方进行伦理咨询,让双方患者及其配偶在作出决定前得到足够的赠卵相关信息,了解相应的法律、伦理问题;帮助受赠者冲破传统的血缘亲属观念,使他们对自己的决定有信心。使用者应当是已婚不育的夫妇。杜绝“卵子黑市”和代孕商业化。
最后,需保密与遵循互盲原则。对试管婴儿技术的当事人都要有家严格的要求。制定严格的职业行为规范,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要有解决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对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要有应急予案,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保密制度的适当性,在他们成人后谈婚论嫁时切忌近亲结婚,要让他们适当知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和互盲原则,除非法律需要,绝不能向任何人泄露赠受双方的一切资料,并将双方资料、知情同意书、律师见证书保密存档。
教授知识之广博,非愚生须臾所能消化,有不足之处还请教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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