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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效益的概念界定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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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论刑罚效益的概念界定与特征


论刑罚效益的概念界定与特征

刑罚效益的相关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同的学者刑罚效益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讨和研究,但此课题仍有很大的研究和发展余地。本文就刑罚效益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相关的阐述和分析。

标签:刑罚效益;刑罚投入量;刑罚目的

1 刑罚效益的概念界定

我国刑法学者的观点比较多,代表性的有:陶冶在其《论刑罚效益》一文认为:“刑罚效益是实现了的刑罚目的,即实现统治阶级所提出的刑罚目的的结果。”此说可归类于“结果说”。薛瑞林教授在其《论刑罚效益的概念》一文中提出刑罚效益是指“刑罚动态适用产生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契合程度。”,此观点实际上针对的是结果和目的的关系,应属于“关系说”。还有学者认为刑罚的效益价值是指在刑罚运作过程中,以最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产生刑罚效果的整体效应。该观点认为刑罚效果作为刑罚运作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其内容是丰富的、多元的,至少包括三个部分:正义的实现、威慑效应的产生、公民刑法意识的形成。也有学者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谈刑罚效益,如陈正云认为“刑罚效益的成本资源是指国家借以实现刑罚的预防、惩治犯罪的效益而可能支出的费用。”,此学说可称之为“纯物质成本说”。

上述观点分别立足于各自的研究角度,均不乏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般局限于就效果和目的谈效益,如“结果说”和“关系说”,或者只谈了刑罚的物质成本,而忽略了刑罚的道义等其他成本,如陈正云的“物质成本说”。实际上,效益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其本来含义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指已产出的各种不同产品之间的关系,如产品中优质产品与劣质产品的关系,也不是纯粹指刑罚的适用成本,如司法成本和立法成本,而是指“入”与“出”的关系,即投入刑罚和刑罚适用的结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若吸收经济学上效益的概念的合理内核,刑罚效益应界定为刑罚的投入与取得的符合刑罚目的的效果之间的比较关系。显然,该概念强调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关系以及效果的刑罚目的符合性。这就是说,刑罚的投入有一定的数量,刑罚投入以后会产生结果,产生的结果中含有符合刑罚目的的刑罚结果(正面结果)和负面结果,因为毕竟刑罚是一种恶,具有两面性,其适用后产生的结果并不总是符合刑罚的目的。因而刑罚适用的效益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是有限的,不会是100%。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用少而轻的刑罚去取得尽可能多的符合刑罚目的的结果。这是刑罚效益的本质所在。

2 刑罚效益的特征探析

刑罚效益的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对刑罚效益的特征的表述也不相同。但若根据本文对刑罚效益概念的界定,那么投入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则是刑罚效益的主要特征。在这里刑罚的投入并非是陈正云在前文所介绍的那样,仅指物质的投入,虽然刑罚在一般情况下愈重,国家投入的物质成本愈多,但是也有例外,如在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国家适用刑罚的物质成本就大大变小了。本文的刑罚的投入是指刑罚的量的投入,包括了对面(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点(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刑罚投入。这样,根据前文对刑罚效益的界定,刑罚效益应具有以下特征:

2.1 刑罚投入量的最小化,包括立法上对某种行为投入的刑罚量和适用刑法时投入的刑罚量

在这里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刑罚在多大的范围内适用是宏观角度所要研究的问题,从奴隶社会到现代社会,刑罚适用的范围大大缩小了,这是因为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已出现了更多的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经济、行政等。所以刑罚投入的范围实质是刑罚资源与其他社会控制资源的配置问题,即对一些行为该动用刑罚资源还是非刑罚控制措施进行控制人口过多地依赖国家刑罚的强制力量,必然会影响其他非刑罚控制措施资源的投入,妨害人们运用非刑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社会控制手段预防违法行为的努力。另一方面,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是用损害违法行为人的法益的办法来保护被害人的法益(如自由、财产、健康、荣誉、生命等)。刑罚的使用不当会造成对人权、社会秩序、社会公正观念等的侵害。

2.2 符合刑罚目的的结果的最大化,也即立法者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

这就是说节省刑法的成本投入固然是刑罚效益的要求,但是刑罚的节省必须控制在不妨碍立法者的目标在客观上的实现,这是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这里须强调效果的刑罚目的符合性,因为,刑罚不可避免地具有负面后果的,例如死刑的适用,如果适用于只有较轻盗窃行为的犯罪人,那么其负面效应就非常明显,因为它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正观念,效益就不会高;如果死刑用在罪大恶极的犯罪人身上,就可以较好地满足人们的报应心理,恢复社会公正,效益就比较高。

2.3 刑罚效益具有整体性

刑罚效益作为一个有机系统,它不是一种单一的、纯粹的效益,而是作为各种不同等级不同内容而又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不同效益的有机统一体存在的,它

是多种效益的有机统一体,如刑罚效益包括了恢复社会公正效益和预防犯罪效益,预防犯罪效益中又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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