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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2022-12-15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序言

鉴于乙方(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人)受聘、受任于甲方(【】有限公司),为甲方工作并获取相应报酬,有机会直接或间接了解、接触、掌握、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均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为确认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乙方

1.1乙方系指不论以何种方式为甲方所聘用/雇用/委任/委托/指派,从而与甲方形成劳动/雇用/代理等关系,为甲方工作,从而有机会直接或间接获取/了解/接触/掌握/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之人,包括离职者。

1.2在本协议中,乙方是指签署本协议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下列业务骨干:

a、

在甲方担任董事长、股东、正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财务经理(总监)、人事经理(总监)、以及其他一级部门及二级部门担任副经理(含)以上职务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b、

在采购、财务、市场、项目实施、技术研发等部门或岗位上工作的业

务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尤其是在市场营销、产品研发与项目实施岗位上的人员。

2、商业秘密

2.1本协议对商业秘密采取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和/或经营信息: a、

为甲方所有/占有或虽非甲方所有/占有,但甲方对其它第三方负有保

密义务或责任; b、

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虽为一定范围内的当事方所知悉,但此种知悉违

背甲方的意愿,是甲方不愿进一步扩大知悉范围,或甲方虽自愿透露给特定第三方或一定范围内的当事方,但甲方不愿进一步扩大知悉范围。

2.2、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信息和/或经营信息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在任何情形或场合下,甲方不必再进一步证明该技术信息和/或经营信息对甲方是否具有价值,也不必证明甲方自身是否对该技术信息和/或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2.3、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信息: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及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2.4、含有信息的载体/媒介包括: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第二条 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1. 乙方不论是在甲方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

2. 乙方不论是在甲方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均有义务保持高度的谨慎,防止/阻止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通过各种渠道有意或无意的泄露。

3. 乙方在离职时或在任何甲方提出要求的时候,应返还任何载有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的载体/媒介,在任何时候,不得私自将这些载体/媒介擅自持有、保留、转移、携带、隐藏、损坏、毁灭或交给非甲方指定的任何人。

4. 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一切产品业务开发的构思,原创及改造或改良的半成品或成品,均属甲方所有,其知识产权及所产生的利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追讨。

5. 乙方入职后所应用的研发工具、技术、各种方案与资源,应当是非第三方合法保护的相关商业秘密,否则应当告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双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乙方单方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所有责任。

6. 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从甲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离职,仍然要对甲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此谋取个人利益或向第三方泄露,直至该秘密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公开。

7. 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专门规章,对乙方作出的符合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之职务成果给予特别的奖励和报酬,具体支付的细则,由甲方专门规定。

8.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在职期间兼职从事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咨询意见、撰写方案、编写代码、从事售前、进行相关产品销售等。

9. 乙方自离职确认之日起 两 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经济实体工作、兼职或提供相关的咨询。 10.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在未完全办理完离职手续前,未经甲方书面允许

不得到任何其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否则视为违反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 11.

上述列举未必穷尽乙方应负的保密义务,不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

下,乙方均应本着忠实、谨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密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 12.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A、离职两年内到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经济实体工作、兼职或提供相关的咨询,未向甲方书面通报的; 第三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已将保密津贴发放给乙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保密制度,则必须返还所有乙方在职期间甲方发放给乙方的所有保密津贴,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2. 对于乙方在职或离职期间,对于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有特别贡献的,可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等奖励,包括物质性的奖励措施。 3. 乙方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当下列违约责任: 3.1

赔偿甲方及其他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的全部损失(当损失无法计算时,

以乙方及其服务经济实体所得全部利润为标准);

3.2 应当归还给甲方的乙方及其服务经济实体违法或违约收入,并停止相

关的违约侵权行为。 3.3

向甲方支付违反本协议之违约金人民币 元。

4.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甲方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控告。

5. 乙方离职后提前10日书面告知甲方其要在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经济实体工作、兼职或提供相关的咨询,而甲方在10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免除乙方第第二条第九款的义务。

6. 乙方未明确书面告知其离职后在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经济实体工作、兼职或提供相关的咨询,甲方事后发现的,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条 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从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公司相关制度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所制定相关制度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之当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3. 本协议所称离职包括乙方通过甲方正常程序辞职、被辞退、或者主动离开工作岗位(自离)的情形。

4. 本协议所称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经济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销售、实施金融行业信息化各类软硬件产品,向金融行业机构提供相关业务、技术咨询的经济实体,包括金融机构本身。

5. 本协议的内容经甲乙双方同意签字确认后生效。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公章: 身份证号码:签约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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