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求、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时效性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快速响应、积极作答、及时反馈、保质保量。 第三条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时效原则
一、“113\"原则:
简单问题,1小时内答复或解决; 一般问题,1天内答复或解决; 疑难问题,3天内答复或解决;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二、“137”原则:
简单问题,1天内解决或答复; 一般问题,3天内解决或答复; 疑难问题,7天内解决或答复;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三、“821”分配原则: 80%员工自行解决的;
20%经理解决存在疑难的; 10%需要其它部门协助解决的; 原则上各部门100%解决所有事项. 四、优先原则:
首先处理既重要、又紧急的事情; 其次处理不重要,但紧急事情;
再者处理重要,不紧急的投诉;
最后处理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事情. 第五条 部门时效细则
一、公司所有部门均应遵守时效原则,事务分轻重缓急,如遇紧急事件以优先原则处理。 二、事务关联部门少(一个部门)均应以“113”原则为准;
三、事务关联部门多(三个部门以上或涉及到董事长处理)应以“137”原则为准; 四、员工与管理者间应以“821”分配原则为准. 第六条 违反处罚
一、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书面检查; 二、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50元; 三、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100元并记警告,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且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2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 附则
本细则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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