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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2023-09-18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核心港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科技孵化企业的管理,加快做大做强,推动港区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永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和指导孵化器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港区鼓励科技孵化企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如下:

1.光电子与电子信息;

2.光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

3.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4.数字传媒;

5.生物医药;

6.新材料;

7.其它先进适用技术;

8.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中介服务及风险投资、担保业。

第四条 科技孵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必须在港区孵化器内注册并开展研发、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税级次为区本级,年开票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职工;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5.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的10%以上;

6.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开票销售收入的60%以上;

7.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予以书面通知企业,帮助企业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作肄业处理,肄业的孵化企业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不再享受鼓励研发创新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科技孵化企业在规定的孵化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孵化毕业企业,颁发毕业企业证书。

1.企业运作良好,管理规范,形成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

2.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3.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4.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5.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第七条 科技孵化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对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制等,视企业发展可适当延长孵化期,最长不超过四年。孵化毕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搬出有关孵化器,若仍留在孵化器发展的企业,不再享受孵化企业的政策,同时房租金相应提高。

第八条 每年3月核心港区会同孵化器管理部门对在孵科技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年度补助。

第九条 孵化企业考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孵化企业认定考核表;

2.企业年度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新产品或高新产品证书、项目各类计划文件、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及专有技术证明材料等);

6.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孵化企业的,需提供留学人员身份、学历证明。

第十条 科技孵化企业毕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孵化企业毕业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2.在高新区租(购)房证明或批租土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税票;

5.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6.企业发展总结材料;

7.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不需再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对科技创新体系的贡献、年度总结、相关资质、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永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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