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21-07-27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对实行计量认证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计量认证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计量认证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 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递交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质认定部门对受理审核通过的机构同时发放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计量认证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技术核查、期间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在约定期限内,能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提供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被认定为“信

用失信/信用异常”检验检测机构或列入“失信名单”后可能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九条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告知承诺书并彩色打印,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非独立法人单位由法人和被授权人分别签字,申请单位和所属

法人单位分别加盖公章),自受理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资质认定部门。

告知承诺书一式3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和申请机构各保存1份。

第十条资质认定部门收到经申请机构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证书、附表,及时送达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场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资质认定部门及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机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机构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资质认定部门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