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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24-07-07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编者按:近日,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 8 201 1)正式颁布,代替了 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 8 2004)。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 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 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食品名称应当反 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El期和保质 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 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为使有关企业了解和学习新的标准,现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预包装良晶标签通则 1范围 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 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 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 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 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 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 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 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 述。 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 的标识。 2.7主要展示版面 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 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 时(最大 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 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 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 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 得小于1.8mm。 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 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及一切说明物。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 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 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 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 当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 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 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 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 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  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 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13期(制造13期) (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 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 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  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13期,也包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 单元的13期。 2.5保质期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 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 4标示内容 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 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 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 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 (容器)分离。 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 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 76 l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 责任编辑施京京micheljj@1 63 corn  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 称。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 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 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 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 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 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 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 示的内容。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 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 4.1.3.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 4.1.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 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 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 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 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 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 专用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 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 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 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 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 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 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或等效的名称。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 递减顺序排列。 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 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 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 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 4.1.4配料的定量标示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 配料类别 ,表1配料标示方式 标示方式  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 “香辛料”浸出物(单“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4.1.2.1规定的名称。 的或合计的) 一4.1.2.2.1当“新创名称”、“奇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添加量不超过1 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香料”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 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 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 (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 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 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 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 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 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 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 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 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在成品中的含量。 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 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 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 专用名称。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 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 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 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 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 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 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 (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 末的、粒状的等。 4.1.3配料表 一4.1.5净含量和规格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 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 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 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形式参见附录C)。 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 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 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 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 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 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 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 品的净含量: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 I 77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1 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毫升(mL)(m1),或用质量克(g)、 千克(kg); 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 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 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 4.1.6.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 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 以标示。 克(kg);  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 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g)、千克(kg)或体积升(L)(1)、 毫升(mL)(m1)。 4.1.5.7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 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 4.1.6.1.2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  4.1.5.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 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表2标示。 4.1.5.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 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 表2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 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I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 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 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 地域。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 4.1.6生产者、经销 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  I体积 Q<lQ≥1000 mL 毫升(mL)(m1) 式参见附录C)。 mL 升(L)(1) Q<1000 g 质量 Q克(g) ≥1000 g 千克(kg) 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 式 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 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 4.1.5.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 表3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Q≤50 mL;Q≤50g 50 mL<Q≤200 mL; 50 g<Q≤200g 200 mL<Q≤1L; 200 g<Q≤l kg Q>l kg; Q>1 L 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 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 地址。 字符的最小高度ITI1TI 2 3 4 6 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 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 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 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 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和联系方式。 4.1.7日期标示 4.1.7.1应清晰标示预 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如Et期标示采用“见包 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 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C)。 4.1.7.2当同一预包装 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 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 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 78 l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 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 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 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 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 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C)。 4.1.8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4.1.10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 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 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1.11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 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 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 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 中标明。 4.1.11.2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4.1.11.3营养标签 4.1.11.3.1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 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 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 GBl3432执行。 4.1.11.3.2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 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 规标准执行。 4.1.11.4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 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 量(品质)等级。 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 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 明。 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 4.4.3致敏物质 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 4.4.3.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 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 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 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 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 同中注明。 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4.3标示内容的豁免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 4.3.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 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 食糖类;味精。 虾、龙虾、蟹等); 4.3.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 C)鱼类及其制品; 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 时 d)蛋类及其制品;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e)花生及其制品; 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 f)大豆及其制品; 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4.4推荐标示内容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1批号 4.4.3.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 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 批号。 位置加以提示。 4.4.2食用方法 5其他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 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 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 附录略 中国质-技术监督 。¨6 I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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