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程序
政策程序名称: 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修订1) 编 号: HR04-006 编写/修订部门: 总公司综合办 生效日期: 页 数: 共6页 批 准 人: 适 用 范 围: 总
公
司
1.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根据相关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利及利益的前提下,将公司有关给假之规定事项予以制度化、标准化,使员工休假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
1.3 权责单位
(1) 总公司综合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1.4
管理单位
综合办为本办法之管理单位。
2. 假期分类及申请条件 2.1 婚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合法领取结婚证的初婚员工可享有3天婚假, 符合晚婚规定的员工(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可享有10天婚假。 申请休婚假须提前两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婚假的提取自正式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有效。
2.2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包括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可享有三天有薪吊唁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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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亲属去世(包括兄弟姐妹、本人及配偶的祖父母)可享有一天吊唁假。此假期申请时员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2.3 产假:
2.3.1 怀孕女员工申请分娩假时需附上医院的产检或分娩证明书。 2.3.2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产假按下列情况执行:
(1) 女员工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每月不超过四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天。 (2) 单胎顺产者:可享有90天有薪产假,休假时间应为产前假15天及产
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能放到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推迟生产,则超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3)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4)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指未育女员工,若属计划生育失败,则按病假对
待),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5) 计划生育假:已婚育龄员工做计划生育手术,必须有透环证明,凭医
院证明给假5天,享受一次,其余按事假处理。
(6)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
人工流产措施,初次怀孕给予产假15天,以后再发生则按事假处理。
(7) 产假包括法定假期及公休日在内。 2.4 哺乳假: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至孩子一周岁前每天可享有一小时哺乳假,若员工自愿放弃此福利则公司不做任何其他补偿。
2.5 长期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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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且连续休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申请长期病假,需持指定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2.6.1 2.6.2 2.6.3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员工可享有1个月的长期病假; 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不满六年的员工可享有2个月的长期病假; 在公司工作6年以上的员工可享有3个月的长期病假。
2.6. 工伤假 2.6.1
任何的工伤均需于事发后24小时内上报工伤事故报告(报部门经理及总公司综合办备案),员工工伤期间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核实无误后报销医疗费用,工伤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2.6.2
因工负伤,伤愈复发的,经公司指定医院证明,总公司综合办确认,认定为 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2.7 年假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可享有五天有薪年假,此后每服务满一年可在原有年假的基础上多加一天。但最多不超过七天,年假若连休则包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等各种假期在内。当年年假须在当年度休完,不得提前享用或累计到下年度。员工休年假须至少提前两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若因工作原因未能于规定时限休完年假者,将由公司最终确定是否以现金形式予以补偿或顺延休假。
2.8 法定节假日
依照公司规定,员工依法享有十天法定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三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休假日期临时调整。
3. 请假审批权限 3.1 病、事假假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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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请病、事假在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1天
以上3天以下须经部门主管副总批准,3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3) 部门经理级员工1天以内的病、事假,须经部门主管副总批准,1天
以上5天以下须经总经理批准,5天以上须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备案。
(4) 财务负责人和副总级公司高层请病、事假,由总经理审批,连续3
天以上的假期需报董事会备案;总经理请假,无论长短须报董事长审批(后附中方信请假单)。
3.2 年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长期病假的审批权限
(1) 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申请上述假期者,需提前2周填写《请假单》,并
附相关证明,经部门经理审批、综合办签字确认,报部门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
(2) 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申请上述假期,须经综合办签字确认,经部门主管
副总、总经理批准后,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休假。
3.3 出差审批权的界定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本部门直属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出;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必须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4. 请假、公出相关须知
(1) 员工请病、事假和公出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逐级报批后,交至
综合办备案;请年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长期病假时,经
部门经理批准,由综合办核准休假天数后,报副总、总经理审批;
(2) 员工请1天以上的病假,必须附有医院证明于当日或翌日交综合办,
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3) 如遇突发疾病或意外特殊情况需请病、事假的,可通过电话请假,但
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不按时补办手续,除按相关条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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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外,将予以批评或30元-50元的处罚,补办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 未经核准而先行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期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仍未到岗,
一律按旷工处理。
(5) 员工连续请事假7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达15天以上(包括15天),公司
有权对员工重新定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6) 员工连续请病假两周以上,公司有权对员工重新定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全年病假累计达30天以上者,公司有权对员工重新定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4. 休假期间的扣款规定 4.1
年假、哺乳假:员工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所申请的假期为带薪假,不扣 除工资。
4.2
病假
4.2.1 日常病假(计划生育假按病假对待)、婚丧假(连续休假15天以内,含15
天)期间的扣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按事假或长期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 工龄不满3年的扣款标准 扣款金额=工资总额×50%×(请假天数/当月实际天数) ◆ 工龄满3年不满6年的扣款标准 扣款金额=工资总额×45%×(请假天数/当月实际天数) ◆ 工龄6年以上的扣款标准 扣款金额=工资总额×40%×(请假天/当月实际天数) 4.2.2 长期病假(连续休假15天以上者)
◆ 在公司工作1-3年者(含1年,不含3年),发放工资的30%; ◆ 在公司工作3-6年者(含3年,不含6年),发放工资的35%; ◆ 在公司工作6年以上者,发放工资的40%。 4.3 产假
产假期间只发放工资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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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事假
事假为无薪假期。扣除金额=工资总额×100%×(请假天数/当月实际天数)。若请假不足一天,则按小时计算并扣发工资。
5. 关于休假的相关问题
5.1 一年内累计休假超过15天者(含病假、事假、产假、婚丧假),当年不再
享受带薪年假。当年已休的年假天数将抵减其下一年度的年假天数。
5.2 每次申请的年假最低为半天,员工可自行选择用年假抵病、事假。 5.3 由公司安排的出国学习、旅游、考察出访等,本年度内不得再享受带薪年假
当年已休的年假天数将抵减其下一年度的年假天数。
5.4 年假原则上不得与法定节假日及婚假等长假连休,本年度的休假,不得转入
下一年度;
5.5 所有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强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5.6 员工请病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医院病历及病假条,否则以事假对待。
病假条的开取必须在指定级别的医院。伪造、编取或涂改病假单的除按旷工处理外还应处以50-100元的罚款。
6. 附件
【附件】 HR04-006-1 《请假单》(报董事会用) 7.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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