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拐骗妇女和儿童的定义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法律分析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以及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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