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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2021-02-22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勘验、检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后报警,公安机关会进行核查,确认事故事实后出具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伤职工可以书面要求出具认定书。

法律分析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一般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紧急医疗救治等原因未在现场报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职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警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书面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属于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职工未在现场报警,事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警后根据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确认事实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职工可书面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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