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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2-04-04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

一、拒执罪证据应怎么样提供

拒执罪证据应该这样提供: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3、人民法院审理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二、离婚要到举证期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补救。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离婚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民事诉讼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吗

只要获得法院认可,是可以由双方协商举证期限的。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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