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买方反悔不买时,卖方可以拒绝返还定金;卖方反悔不卖时,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双方最好通过和解解约,否则违约方需承担损失。买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损失包括双倍定金或违约金、中介费和房屋差价损失。
法律分析
1、买方反悔不买
卖方可以拒绝,买方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买方在签约后反悔不愿继续交易,最好的方法同样是双方达成一致和平协议解约,但如果不能协议解约,就要按签订的合约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交了定金的,根据《民法典》,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对于签约之后的反悔,就算房屋未过户,守约方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弥补因毁约方违约所受的损失,所以在签了合同之后,如果要取消交易,最好是双方能达到和解,否则吃亏的是毁约方。
2、卖方反悔不卖
买方可以不答应,并要求卖家赔偿。
不少业主在签了合约之后觉得亏了,这时候房屋未过户,这时候卖方如果想取消,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卖方还没有构成违约,双方可以进行沟通,尽量按合同履行。
第二,如果买方不接受和解,此时卖方执意拒不按合同履行,到了约定的日期,不配合进行网签或审核等,就构成了违约,此时买方可以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同时并支付违约金。
买方均可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
结语
无论是买方反悔不买还是卖方反悔不卖,双方都应该理性对待合同解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在签约之后发生反悔,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约。如果无法协商解约,守约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补偿。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应保持沟通,尽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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