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允许企业招聘使用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在实际的操作之中,如果双方经济受到损害,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有条件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不予经济补偿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法第39条第4款则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双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是否能够享受双倍经济补偿金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否认或者全部承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兼职行为对原用人单位或现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未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劳动者实际上只在本单位进行工作劳动的,且用人单位也未对劳动者前一劳动关系提出异议或要求其纠正,或者双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约定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则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样处理可以体现出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也在现实意义上体现了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实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目的。总之,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既要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又要从整体上兼顾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益,平衡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员工主动辞职可以得到补偿吗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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