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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可否取保候审?

2023-04-30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可否取保候审?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但不会产生社会危险;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二级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具体的条件有: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量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造成故意伤害轻伤二级可以取保候审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政策与程序

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政策与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案件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拘留的强制措施,并由保释人提供担保,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公安机关的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以及法院的决定等环节。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严重性、取保后是否会逃避等因素。同时,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和监管措施,如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不得接触受害人等。总之,针对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政策与程序,是为了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确保公正的刑事审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二级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具体的条件包括: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量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政策旨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确保公正的刑事审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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