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东莞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是固定的金额,而是根据员工上年度的工资和当地的征收比例来确定征收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计算方法为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法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但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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