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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

2021-02-25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

法律分析: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形成并适用于刑事诉讼法领域的,而不是刑法领域,并且该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即对于事实有疑问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当等理论的支持;而在刑法领域,则缺乏类似的理论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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