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吗?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吗?

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律应先撤销假释,然后根据新犯罪的情况进行判决,其中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执行方式。

法律分析

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新犯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第二种情况:新犯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第三种情况: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和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决定执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执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拓展延伸

再犯新罪的假释犯罪分子:累犯还是特殊情况?

对于再犯新罪的假释犯罪分子,是否应该被视为累犯还是特殊情况,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已经被判犯有犯罪行为,并通过假释获得了早期释放的机会。再次犯罪可能表明他们没有真正改变,应被视为累犯,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有些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就业困难、社会排斥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他们再次陷入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是否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而不仅仅是将其归为累犯。

综上所述,对于再犯新罪的假释犯罪分子,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视为累犯,继续追究法律责任;而在其他情况下,应该探讨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以期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这需要综合法律、社会和个人因素进行权衡和决策。

结语

再犯新罪的假释犯罪分子,是累犯还是特殊情况?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已经被判犯有犯罪行为,并通过假释获得了早期释放的机会。再次犯罪可能表明他们没有真正改变,应被视为累犯,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有些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就业困难、社会排斥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他们再次陷入犯罪行为。综上所述,对于再犯新罪的假释犯罪分子,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体复健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