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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

2024-03-30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

为规范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3.l中心主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协调。

3.2收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时,中心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编制计划,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优先于其他检测任务,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3卫生监测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采样送检、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

3.4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等。

3.5检测科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3.6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3.7本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工作程序

4.1采样

4.1.1采样由卫生监测科2名(含)以上人员参加,检验科协助。

4.1.2采样后,采样人员应及时填写采样记录。

4.1.3采样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

4.1.4采样点的选择要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

4.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

4.2.1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4.2.1.1通过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主动收集动物、食品和环境中分离的病原情况以及对

这些病原的耐药性和相似性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确定污染源或污染环节,掌握我市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流行和耐药趋势,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也为制定或评价良好生产、加工操作规范提供基础数据。

4.2.1.2监测项目涵盖沙门氏菌、空肠弯曲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0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特氏菌、阪崎肠杆菌等主要食源性致病菌。

4.2.1.3微生物检验科负责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4.2.1.4检测方法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4.2.2.1通过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为食品风险评估、预警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我市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4.2.2.2监测项目有农药残留、元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等及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

4.2.2.3理化检验科负责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4.2.2.4检测方法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

4.3质量控制

4.3.1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等。

4.3.2检验科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室间质量控制。

4.4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卫生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

4.5后勤保障

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4.6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4.6.1中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6.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时机

4.6.2.1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4.6.2.2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4.6.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四个步骤,即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风险评估的最后结论是在考虑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通过风险评估,找出减少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概率,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4.6.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

5支持性文件

5.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卫生部等七部门20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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