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
2021-11-01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
Legal System And scIek哪 201口年1己月(上) 制占缸会 “本 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畿-一否减 立 赵欣 摘要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相对于“本犯”而言存在着依附性与独立性。针对刑法学界的正反两方面观点,结 合具体案例。本文认为‘唪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 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关键词窝藏赃物犯罪本犯依附性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 108-o1 赃物犯罪成立的前提。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辨 200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孑L某提议抢劫后,伙同被告人冯 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不法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不能认为是犯罪所 某到某市某区麻峪漫水桥西侧大堤附近,孔某拳击被害人王国华 得的财物。也就是说,对此类物品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 背部,抢劫王国华的人民币8O余元及摩托罗拉牌C381型手机1 不能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部(价值人民币500元)。 还有一种折衷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窝藏、转 2006年】0月2日晚,被告人孔某提议抢劫后,伙同被告人冯 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认定是以“本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 、案情 这也是法律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以对 某、杨某,到某市某区高井路口336路公共汽车站附近,孔某将被 前提标准的,害人王继红摔倒并媳住,被告人冯某、杨某抢劫王继红的书包】 “犯罪”这一解释为前提,对于“本犯”不构成犯罪,或者“本犯”不应 个,内有人民币300元、眼镜2副、雨伞1把等物品。 或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能否成 2006年5月3l曰晚,被告人蔡某在某市某区斋堂镇双龙峡 立问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景区一餐馆宿舍内,明知杨某给其的三星牌X488型移动电话机 l部、英华牌OK606型小灵通1部,是杨某于当日在餐厅盗窃所 得,仍将2部电话机予以窝藏,物品共汁价值人民币l 190元。 第一种情况:“本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 客观要件,但主体不合格的,如未达到刑事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等,因“本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312条的 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不能成立。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杨某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l6周岁,未 第二种情况:数个“本犯”行为人的行为均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其盗窃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实 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情节显著轻微不 施窝藏行为的蔡某能否以窝藏赃物罪定罪处罚产生争议。 认为是犯罪,但行为人对这些“本犯”行为人所得的财物实施了窝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对“本犯”的行为应采取广义的理解, 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应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罪予以处 不管“本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只要物品是“本犯” 罚。违法犯罪行为得来之物,H¨可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 第三种情况:“本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刑 罪,并不以“本犯”的行为成立犯罪或者受到刑事制裁为必要前提。 事管辖权、追诉时效等原因,不应或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行为人 因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 对“本犯”行为人所得之财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 行为所得之物,均可视为赃物,“本j【!”的行为被免于刑事处分或者 应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罪论处。 因法定追诉时效而未受到追究,或者我国公民犯罪而免予刑事处 分的,或者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没有适用刑罚的情况, 亦不影响其犯罪行为所得之物的赃物性质。窝藏、转移、收购、销 三、分析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犯”不构成犯罪,或者“本犯”不应或者 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犯罪能否成立的问题, 应当依据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与“本犯”之间依附性与 售此类物品的,仍然可以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 持否定说的人认为:对这一问题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 独立性相统一的特点,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 法第3l2条所规定的“犯罪所得的赃物”中“犯罪”的含义,如果认 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 Ju以认定。本案中,“本犯”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 为这里所指的“犯罪”是犯罪行为,即“本犯”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 情况』所规定的具体罪名的客观方面特征,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的 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 程度,就会得出肯定的结论;如果认为这里所指的“犯罪”是完全 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是因为其未达到刑事责 具备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并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就会得出否定 任年龄,对其盗窃行为未予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明知杨某交给其 说的结论。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就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刑 的手机是杨某在餐厅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的行为,其行为是依附 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而犯罪构成是衡量犯罪是 于杨某盗窃的行为存在的。另外,蔡某所实施的窝藏赃物的行为 否成立的尺度、标准或规格。除去犯罪构成之外,没有也不应该 也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够独立成罪。因 有其他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312条明确规定,明知 此,对蔡某应以窝藏赃物罪定性处罚。 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是窝 被告人孔某、冯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 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因此,对犯罪所得的赃物中的,“犯 劫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 罪”不能作扩大解释,应当严格依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 告人蔡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 要件来判断“本犯”行为是否是犯罪,这也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 窝藏赃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念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成年,赃物已 则的要求。因此,“本犯”行为构成犯罪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 起获,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作者简介:赵欣,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1O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