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利
[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在整个行政活动中,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起指导和约束的作用,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本文以分析案例的形式,对信赖保护原则做了一定阐述,来印证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及在实践中的作用。同时提出了一些措施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保证信赖保护原则得到认真、有效的实施,进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威信和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 信赖保护 既得利益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建设社会诚信机制,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推崇。而诚信政府的提出正是建设社会诚信机制的直接产物。诚信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基本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而信赖保护原则是建设诚信政府的基本指导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又称为“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真诚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下,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约束,是法律的安定性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下面通过实习中的一个案例,做详细阐述。
这是一个关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案例。
甲某于2000年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开采石矿行政许可证,依法提交了国土资源局要求的各种资料,合法办理了各种手续,经过审批国土资源局给甲某颁发了许可证。甲某开采石矿六年后,在2007第三次换发许可证没多久,该市环保局以甲某未经过环境评价为由,做出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同时林业局与安监部门也下达了处罚通知。这期间,甲某曾去过环保局说明其是按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材料申请的许可证,而且国土局也代环保局受了相应的费用,但是环保局竟推说不知道这种情况。
作者实习单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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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案例,不去考虑其中是否有别的压力的存在,也暂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收取费用的问题,只从信赖保护原则的角度分析。而这个案例恰好反应了信赖保护的各具体方面涵义:
一、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机关之间应当相互诚信。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同属于国家行政部门,统属一个政府管辖。各政府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沟通,不是相互独立,毫无联系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表现,具有公定力和公信力,环保部门怎么能说不知道这样的情况呢?现代国家讲求以人为本、便民、效率等原则,各部门的联合执法以及“一个窗口服务”都是这个原则的体现,但现在环保局和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不仅没有坚持这个原则,反而以不知道为由,完全不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试想一下,如果以后的行政机关之间,一个授权,一个跟在后面处罚,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护呢?即使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只是最低、最直接的财产损害赔偿,根本不能弥补当事人受到的损失,而且更严重的后果是当事人对政府将再也不信任,这将是一个国家面临的最大危机,因此应该坚持诚信原则。
二、对公众合法“既得利益”保护。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消或者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获得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甲某基于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获得了开采石矿的许可证,该行政行为只要一作出就具有了公定力和确定力,甲某可以充分相信自己的既得利益是合法的。而环保局再以甲某未通过环境评价为由做出行政处罚,是对甲某既得利益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国土资源局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否定。如果这样也可以,行政相对人以后又怎么敢继续相信政府?政府的信赖保护又体现在哪里呢?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者改变,除非不撤销或者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或者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条件是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但是即使可以,在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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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的权衡。只有通过利益权衡,认定撤销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
益时,才能撤销或者改变相应的行政行为。
前面的案例中,国土资源局已经作出了颁发行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而且行政相对人也都是按照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办理的手续,不存在过错,所以国土资源局的授益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权益要受到保护,不能随便的撤销或者改变。环保局应该尊重国土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当时国土资源局的颁发行政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即使要撤销或者改变也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而且要权衡利害得失。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如果环保局责令停产,不给甲某任何补正的机会,将会给甲某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已建成的设施的浪费,进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严重的得不偿失的行为。因此环保局应该在充分考虑公共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变通处理,保证信赖利益受到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现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就显得更加必要了。
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信赖保护的原则,保证向社会所公布的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
行政主体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是人民的公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为人民着想的。在上面的案例中,国土资源局需要把办理开采石矿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全面、准确的公示出来,让当事人知晓。并且需要把办理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公示给申请人看,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出现材料不齐等部分问题的产生。而且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时应联合相关的部门,如环保局,共同执法,既可以便利当事人,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的产生。官者,两个口。不是要吃光百姓,喝光百姓,而是要为百姓讲话,为百姓着想,切实的做好父母官。
二、行政主体应加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让行政相对人参与到其中,加强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而且行政主体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灵活而准确的适用法律。
法律是固定不变的,具有稳定性,而现实中的案件是活生生的人发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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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考虑各个相关因素,法律不是为了判案而存在的,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存在的,这是法律的价值。因此环保局在作出决定甲某停产时,要切实考虑一下甲某的实际情况,在作出撤销或者改变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要切实的衡量一下利害的得失,无论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维护,还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维护,都不能违背信赖保护原则。
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与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建设,提高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组织他们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学习,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就更加重要了。在民法上,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而行政法领域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同样可以称的上是该领域中的“帝王条款”,对行政主体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是必须要坚持信赖保护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同时要联系的运用行政法的其他原则,比如,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等,相互结合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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