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起重机械及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铁工程和物业开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保、检测及其监理、履约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含顶升、加节、附着)、拆卸(含降节)、检验检测、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禁止安装、使用下列起重机械及其构配件: (1)国家、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3)倒塌事故或严重损伤后现场修复的;
(4)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5)擅自拼装改装的;
(6)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7)施工升降机自出厂之日起超过5年的;
(8)塔机公称起重力矩800kN.m 以下(不含800kN.m)级别的;
(9)达到规范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
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五条 鼓励报告或举报施工起重机械和吊装作业安全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的部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处理,首位接报人负责跟进最终处理结果。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的合同中落实本办法的规定,并督促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落实本办法的规定;
(三)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总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起重机械及吊装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责令整改;
(四)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协调制定防止相互碰撞措施。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起重机械及其构配件。
第七条 工程总包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保、使用进行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机械工程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师职称、具有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经验。
(三)自购或承租的施工起重机械应符合安全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风压的规定。承租的起重机械应是租赁单位自有产权的。优选具有生产厂家背景、具有安装拆卸资质且有固定自有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租赁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
(四)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保和检验检测,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双
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业务承接单位遵从建设单位分包管理规定。原则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维保应委托同一单位承担。将起重作业委托给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的,还应按专业分包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立分包单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对违法承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具或使用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或操作资格证书,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专业分包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红牌警示或列入黑名单,并告知建设单位。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总包单位的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除履行第七条规定职责外,应同时履行如下职责:
(一)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拆卸设备位置的基础资料,提供施工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资料;
(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结合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施工现场环境,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审批和论证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大型起重吊装的专
项施工方案。
(五)组织专业分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和演练。
(六)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的,还应具有6个月以上实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经验。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八)按规定在安装拆卸前办理告知手续,在安装后委托检验检测、组织验收,并办理使用登记。
(九)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安装防护装置、编制防碰撞方案。
(十)对施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包括钢丝绳、合成纤维吊装带、短环链等)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十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施工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恶劣天气下的起重机械使用应符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特殊天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深地铁[2019] 246
号)的规定。
(十二)施工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消除故障和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条 提供、出租起重机械和构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安全装置,起重机械及构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合格证、《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租赁单位应当出具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近三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原件并提供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 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含顶升、加节、附着,减节、降套)、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维保、检验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以下职责:
(一) 负责安装拆卸、维保作业人员应属于合法聘用人员。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具有实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半年以上经验;
(二) 安装拆卸、维保、检验检测人员应熟知操作、检测对象的结构和原理,对新型号起重机械应经厂家技术交底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三) 对安装拆卸、维保、检测过程安全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及其构配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安全技术档案等文件;
(二)核查(包括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证书查询平台”和安装拆卸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结合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安装拆卸和吊装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工程实施旁站。
(五)起重机械进场前和固定式起重机械安装后,应组织或监督起重机械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禁止投入使用;
(六)监督检查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备案证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与其委托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条件资料、基础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安装拆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安装拆卸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新型号起重机械应经厂家技术交底培训),并有记录;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手续,按规定填写《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提交相关资料,取得回执;
(三)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拆卸作业安全条件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在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现场带班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对安装拆卸实施旁站监理。发现现场安装拆卸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分析、评估其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现场带班、指挥、监护和旁站监理人员应熟悉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及验收
第十八条 固定式施工起重机械在安装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的自检、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的验收。未经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移交和投入使用。属于租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实地查
验(拍照存档),合格的准许进场,进场后再次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一)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应包括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在检验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出租(产权)等单位参加验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由各验收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接、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第十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应经过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起重机械进场查验时,应严格检查起重机械的受力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吊索等关键
部件的安全状况,核查有关证件资料。对套牌或进场查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调试或安装)。
(一)对于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的起重机械,有关证明资料应包括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产权备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近三年安全技术档案。其中,移动式起重机应经深圳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在首检有效期内并能提供检查报告原件及查询平台的除外)。
(二)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证明资料应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以及起重机械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合格证或检验检测报告。
(三)现场组装的,在组装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应定期检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关于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当报该监理单位、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施工起重机械需要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维保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应组织专家论证。
(一)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包括: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地下连续墙及钻孔灌注桩的钢筋笼、基坑钢支撑安装拆卸、大型预制构件安装、墩柱的工具式作业平台安装拆卸等起重吊装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工程包括: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单件长度超过30m构件、盾构机进出作业井的起重吊装工程。
第二十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作业后司机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和交接。
对固定式起重机械,应检查吊索(含绳夹、卸扣)、吊钩、(高度、角度)限位、(力矩、重量)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以及龙门吊轨道。
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如下要求进行安全条件核查:
(一)对进场后首次进行的起重吊装作业或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机司机进行安全检查并填报《吊装令》(见附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带班负责人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验收并签字确认,报监理单位核准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二)其他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机司机进行安全检查并填报《吊装令》,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并签字确认,施工项目负责人(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专业监理人员应及时巡视或旁站,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以及其他深基坑临边吊装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监理单位安排专业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对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应进行旁站。
监护人和监理人员对违章行为应予以制止,紧急情况下责令暂停作业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时,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司机在岗期间不得带手机进操作室。人员上下竖井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第二十七条 台风季节来临前,使用单位应根据《产品
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抗风、抗滑、抗倾覆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预警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一切起重吊装作业,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起重机械滑动、倾覆,并断开电源:
(一)龙门吊、架桥机等门式起重机刹车装置、夹轨器(铁鞋)及锚定装置(地锚、缆风绳)处于锁定状态,锁定位置应确保起重机与临时建筑、外部道路的间距大于起重机自身高度。
(二)塔式起重机的回转限位装置保持松开状态、大臂可以自由转动,紧固塔身锚定装置(地锚、缆风绳);
(三)移动式起重机的大臂收起或放置于地面; (四)施工升降机梯笼降至地面。
第二十九条 当天气预报的风力将超过起重机最大抗风能力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蓝色预警前,对塔吊防风性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降节、降套架或拆除等措施;
(二)对塔吊、龙门吊的倾覆范围采取警戒措施,在人员密集区域的起重机械采取柔性加固方法控制其可能倾覆方向;
(三)立即组织倾覆范围内的人员(包括建筑物内的人员)撤离。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每周对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每3个月对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每半年对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进行校验。定期维护人员每次不得少于2 人(含机械、电气)。
第三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与高压线或其它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严密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应制定防范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塔吊由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的,安全措施由其制定;由多个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的,安全措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制定。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吊索必须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吊索编号及额定起重量进行标记,分类存放保管于专用场所,建立维护、领用和报废制度,做好吊索维护保养。
吊装作业前应对吊绳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索磨损、变形、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见附件4)时,必须立即更换,严禁
继续使用。严禁吊索用于吊装超出其额定起重量的物体。
第七章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检验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三)安装拆卸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验收资料;
(三)起重机械及构配件的检验检测报告、维护保养、校验和技术改造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运行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起重机械汇总,填写《 项目施工起重机械统计表》(见附件4)。
第八章 履约管理与诚信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对监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履约管理与诚信评价;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分包管理
规定,对安装拆卸、维保、检验检测等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履约管理与诚信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单位或个人,3年内禁止其在地铁集团建设或代建工程中承接新的业务;造成事故的,永久禁止其在集团公司建设或代建工程范围内承接新的业务:
(一)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包括未按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规范进行项目检测)的;
(二)未如实告知在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内起重机械曾发生严重损伤事故的;
(三)篡改铭牌、虚增额定起重量的; (四)使用假冒资质证书的;
(五)使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司机室内应安装监控摄像头,施工升降机、门(桥)式起重机应安装识别司机操作身份的虹膜、人脸或指纹等生物识别系统。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宜采用起重机械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动态监控。
第四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应满足广东省、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或规程(SJG55-2019)。
本办法所说的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是指制造商根据深圳市计算风压编制的提高建筑起重机械抗风、抗滑和抗倾覆能力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 不应擅自配置广告牌、装饰品、轮廓灯等增加建筑起重机械风载荷的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起重机、架桥机、提梁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举升机等各类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塔吊)、门式起重机、架桥机、提梁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称为登记类施工起重机械和固定式施工起重机械。
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t,且提升高度不小于2m的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地铁集团安全质量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深地铁〔2007〕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安全条件验收
序 号 1 2 3 4 验收 内容 条件 安、拆方案 安、拆资质 合同、协议 安、拆告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编审、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安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单位与产权(出租租赁)单位已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风险承担责任单位。 使用单位已向政府监管部门提请安装告知,并审批取得回执。 产权单位提供设备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在工商注册5 起重设备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产权备案证),提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表》)(履历手册)、安装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液压系统、运转系统及结构件正常。 主 6 控 7 条 件 8 作业人员 管理人员 辅助设备 吊装用起重设备进场验收资料齐全(检验报告、入场审批、租赁合同、安全协议、就位验收等)符合我司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监理旁站人员等应满足SJG55-2019,需要在安装现场履职。 技术人员: 安全员: 监理人员: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劳保防护用品齐全。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监理人员现场见证签字。 起重机司机 : 信号司索: 安装拆卸工: 电工: 9 10 11 地锚设置 地基承载力 部件试吊 安拆方案中必须明确地锚及缆风绳设置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安装现场对地锚深度、材料、缆风绳受力计算、角度、张紧形式等方面审核确认。 吊装用的起重设备就位地点的地基承载力检查,必要情况需要加固。 检查吊车及吊装物的稳定性、吊索具是否异常,地表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安装塔式起重机相关安全条件确认表(仅塔吊需要)《广东省统一用表》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验报告(仅施工电梯需要)。 起重机械的基础(隐蔽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提供专项基础方案)。 吊装影响范围内管线及障碍物的排查及防护措施,地面平整度检查,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得在吊装区域内逗留。 吊装区域警戒线及警示标志,是否设置专人警戒。 进场检验吊索吊具的规格、型号、合格证、外观质量,卡扣必须拧紧,钢丝绳不得扭转、交叉。 高处作业平台脚手板满铺,设置防护栏杆。 配备对讲通话设备,保证井上、下有准确的信号传递。 验收要点 12 其他事项 基础/轨道 验收 吊装区域 一 警戒警示 般 吊索吊具 作业平台 信号传递 13 14 15 16 17 18 条 件 19 20 结论: 场地照明 天气情况 是否需要夜间作业,现场满足井上、井下照明要求。 雨、雪、雾或大风<六级(含)以上>天气禁止吊装。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确认时间: 使用单位 安装(拆卸)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 参与审 核人员 设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安装拆卸作业设备铭牌照片 安装拆卸单位管理人员证件照片 操作人员 证件照片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监理安全技术交底照片: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监理合照: 附件2 流动起重机作业安全条件(吊装令)报审表
施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设备名称 设备设备型号 进额定起重量 场验使用说明书是收 否随车携带 □ 有 □ 无 场内编号 设备识别号后六位 □有 □无 □有效 □无效 汽车吊牌号 吊臂长度 租赁合同 安全协议 设备识别号与报告信息 本次站位吊臂长度 □有 □无 □一致 □不一致 进场报验手续 年度检测报告 本次站位地点 本次作业工区 吊本次起吊物装本次作业内容 本次作业半径 最大重量 基本查表得本次作业最大起重量 预计本次 时 分至 时 分 信(对应此次作业臂长、半径) 作业时段 息 最大吊重是否超过本次站位最大起重量的80% □是 □否 ※双机抬吊是否超过该工况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 □是 □否 人员信息 起重司机 信号司索工① 信号司索工② 姓名 发证机关 证号 证件有效期 安全技术交底 □ 有 □ 无 □ 有 □ 无 □ 有 □ 无 保险装置及作业人员管控内容 作业条件及吊装过程管控内容 1、起重力矩限制器: □有效 □无效 ※1、吊装方案、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审: □是 □否 2、变幅限制器: □有效 □无效 2、站位距离基坑或建筑物是否满足要求: □是 □否 3、吊钩保险装置: □有效 □无效 3、警戒区设置是否到位: □是 □否 4、电脑监控器(报警系统): □有效 □无效 4、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是 □否 5、吊钩起升高度限位器: □有效 □无效 如必须交叉作业保护措施是否充分: □是 □否 3、钢丝绳(索具)有无断丝超标现象: □有 □无 5、作业半径内有无高压线、管线、市政道路: □有 □无 4、吊钩、卡扣、绳卡磨损有无超标: □有 □无 如有管线,保护措施是否充分: □是 □否 5、支腿是否全部伸开,路基板或垫木是否垫实,配6、地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 □是 □否 重是否充足 : □是 □否 7、地上、地下操作信号传递方式是否准确可靠: 6、作业期间信号司索工是否在岗: □是 □否 □是 □7、劳保、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齐全:□是 □否 否 8、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手机存放: □是 □否 8、吊物堆放高度、绑扎状况是否规范: □是 □否 ※9、起重吊装作业是否配备监护人: □是 □否 9、夜间作业照明是否充足: □是 □否 ※吊装监护人 申报人 设备管理员 监理人员 安全员 作业批准人(带班领导) 备注:1、本表由吊装作业需要人或起重司机填报,每次站位申报一次,张贴于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备查;2、起重司机凭批准的手续实施作业,未经批准不得作业。
附件3 施工起重吊装钢丝绳报废标准
当钢丝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报废:
(一)钢丝绳可见断丝达到《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 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16 )报废基准的;
(二)钢丝绳绳芯或绳股突出或扭结、绳芯断裂的;
(三)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3%(抗扭钢丝绳)或减少10% (其他钢丝绳)的;
(四)钢丝绳的腐蚀达到钢丝表面重度凹痕以及钢丝松 弛、腐蚀碎屑从外绳股之间的股沟溢出的;
(五)钢丝绳出现篮形或灯笼状畸形的;
(六)钢丝绳在折弯部位的底面伴随有折痕,应视作严重折弯的; (七)由于异常高温或电弧影响,钢丝颜色发生变化的。
附件4
项目设备统计表
标段: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固定式起重设备(龙门吊、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等)
检测时间 序号 设备 名称 设备编号 设备型号 安装单位 安装时间 安装验收记录 整机 检测 左笼 防坠器 右笼 程序 状态 防坠器 维修保养情况 持证情况 使用地点 司机/指挥 备注 移动式起重设备(汽车吊、履带吊)
序号 设备 型号 名称 及载重 检测日期 生产厂家 生产 产品 许可证 合格证 租赁单位 租赁安全协议 入场 审批 特种作业 验收人员持证 记录 使用备注 地点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业主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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