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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监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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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卫生局监督考核制度
卫生局监督考核制度

卫生局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对本所各监督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进行检验和评价的监督制度。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各科科长任成员。所稽查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行政许可; (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三)卫生行政处罚; (四)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五)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 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六)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材料齐全规范。 第七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表明身份;

(二)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三)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

(四)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完成督办案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第八条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要求;

(六)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请示市卫生局,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我所《受理群众投诉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投诉的渠道;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对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及时

作出合理解释,履行首问责任制,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本所各监督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日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1-2次考评,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各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科室专项执法检查、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情况等的归档工作,建立本科室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定期将档案资料上交稽查科,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科室或个人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评议考核小组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行行为确有严重错误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上报市卫生局,经上级部门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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