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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保局2010年18号文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太原市环保局2010年18号文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并环发[2010]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同时,必须进行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一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并同时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施工工地,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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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于开工前15日内向所辖区内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实施建筑施工全过程污染控制

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施工全过程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组织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达到“5个100%”,即: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工地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依法征收建筑施工工地的各类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建筑施工工地征收排污费,具体包括:废气(包括扬尘)、废水和噪声的排污费,推进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建筑施工工地 管理 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印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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