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1、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被删除。
2、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 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盗赃物法律上并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诈骗次财物 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第 11 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 16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务,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5、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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