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条规定的是属人管辖的原则,其中本法规定的最高刑指的是法定刑。《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一、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释义
第一款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一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和临时出国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血统的人。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们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不再属于我国公民。1979年制定刑法时,考虑到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主要是华侨,由于他们同国内的公民所处的环境、受到的教育不同,对我国法律了解不多,因此只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才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在当时也是适宜的。根据形势的变化,1997年修订刑法时,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对所犯之罪不加限制,规定只要犯本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罪的,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有一种例外,就是所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七条第二款的释义
第二款是关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当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本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的这两类人的特别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