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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原则与方法

2021-06-21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原则与方法

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字号,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有效;未登记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共同诉讼,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合伙人对经营亏损承担连带责任,按协议约定或实际情况分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也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按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对待;口头合伙协议经证明可认定为合伙关系;增加合伙人需按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处理。

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民通意见)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按照规定债务承担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

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

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6、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7、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需依法核准登记字号,并指定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登记字号的个人合伙则由合伙人共同作为诉讼人参与诉讼,且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合伙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全体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对于只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或实物的合伙人,其债务承担比例可按协议约定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对于未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口头合伙协议条件的情况,法院可认定为合伙关系。在合伙经营中增加合伙人时,应根据书面协议处理,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共81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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