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公共场合吸烟的处罚规定:行为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排队等候的队伍中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则处2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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