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为:
1.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
1.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物、行为和与人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此外,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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