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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