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不良习俗。在旧社会 ,这是一种封建的血缘关系。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不予承认过继这种行为。
2、收养是改变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子女及其父母近亲属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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