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为最多不满十八周岁,法律规定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情形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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