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领用合同书(通用3篇)
交通银行 分行 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全体太平洋个人联名账户借记卡(以下简称“联名账户借记卡”)申领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协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联名账户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联名账户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联名账户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联名账户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联名账户借记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任一联名账户所有人的领卡申请。若甲方不同意其中任一人申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则甲方将不为乙方开设联名账户。
甲方同意所有联名账户所有人申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在为乙方开立联名账户的同时,向乙方发放联名账户借记卡。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联名账户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
二、乙方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联名账户。
三、乙方授权甲方扣收联名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
一、联名账户存取款。
(一)联名账户存款。
1.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联名账户借记卡或凭联名账户借记卡卡号,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和转账存款业务。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存款交易,应出示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联名账户取款。
1.联名账户取款包括现金取款和转账取款,联名账户所有人可通过共同支取和单人授权支取方式办理取款业务。
2.共同支取方式下办理取款。
(1)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联名账户借记卡及交易密码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共同办理联名账户的取款业务。
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款交易,应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人授权支取方式下办理取款。
(1)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其联名账户借记卡及交易密码,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取款业务。
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款交易,应出示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该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单人授权支取方式下,仍可通过共同支取方式办理取款业务。
(三)联名账户代理规定。
联名账户存取款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但是同一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名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业务,不允许同时代理多人办理业务。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持卡人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联名借记卡的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
联名账户及各联名账户借记卡共用同一个查询密码,各张联名账户借记卡设定各自的交易密码。
凡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上当日累计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联名账户借记卡将被锁,不能在任何电子渠道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联名账户所有人需持联名账户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联名账户借记卡解锁交易。
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连续6次输错查询密码的,联名账户借记卡将被锁,不能在网上银行办理任何使用查询密码的交易,乙方须持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名账户借记卡至原开户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重置/修改查询密码。
三、乙方领取联名账户借记卡时,应立即在联名账户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联名账户借记卡不得在电子渠道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业务,不得办理POS渠道交易和线上支付交易。
五、乙方在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账户管理协议》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六、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联名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联名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七、如果任一持卡人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任一持卡人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联名账户借记卡挂失
一、任一持卡人遗忘联名账户借记卡交易密码的,应由本人凭联名账户借记卡和申请联名账户借记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
二、任一持卡人遗失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联名账户借记卡办理卡片挂失,仅该张挂失卡片不能使用,该联名账户下其他联名账户借记卡可正常使用。
三、任一持卡人遗忘交易密码或遗失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原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联名账户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3.任一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任一持卡人未在联名账户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 任一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其他使用条款
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联名账户借记卡的使用或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 任一持卡人向他人转让、转借联名账户借记卡或账户;
2. 任一持卡人利用联名账户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
3. 任一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 任一持卡人使用的联名账户借记卡疑似或确认磁道信息泄露;
5.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联名账户;
6. 任一持卡人违反《账户管理协议》及本合约其他条款。
第七条 联名账户借记卡的销卡/销户条款
一、在联名账户所有人人数多于2人的情况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单张销卡申请,并办理销卡手续。销卡后,该持卡人对联名账户借记卡账户下的资金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单个持卡人销卡的,不影响其他持卡人在本合约及《账户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在联名账户所有人为2人的情况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则需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联名账户借记卡销卡销户。
二、全部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卡销户申请,全部持卡人需全体到场并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三、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
四、连续2年乙方联名账户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未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银信通等,甲方有权为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五、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一、联名账户借记卡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服务价格按照交行对外公示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相对应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以及《章程》,甲方修改本合约(包括《章程》)将于执行前三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甲方新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合约约定办理销户手续。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_________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_________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乙方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国际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因转借、转让国际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
十、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并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十二、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需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三、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十五、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其国际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六、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七、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清偿了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乙方领用国际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已全部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乙方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一、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牡丹贷记卡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贷记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贷记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五、牡丹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七、本合约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增减、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八、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十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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