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是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具体实践。
二、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所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1.发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发生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也可以委托和指定事故发生地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发生轻伤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由事故发生地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妥善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本制度适用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于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有关生产部门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